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关于我们 网上公示 行业动态 国家政策 诚聘英才 联系我们  
 
     
 
关键字:
范 围:
 
首页 国家政策 国家级规范性文件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新闻来源:    点击数:6496    更新时间:2011-10-8 21:54:13    收藏此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59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经2009812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10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 评价

  第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

总页数:3  第  1  2  3    页 

上一篇: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大连市生态环  大连勘察设计  大连环境保护  大连市城建局  大连地税网  大连市国税局  大连市政府  天健网  百度网  搜狐网  腾讯网  淘宝商城  阿里巴巴
 
公司简介 | 环境工程部 | 产业废弃物处理厂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大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 2010-2012 版权所有 辽ICP备05005498号  网站管理
电话:0411-84699197 传真:0411-84664305 邮件:3508491927@qq.com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连山街123号 邮编:116023